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銀髮族協會TAICHUNG CITY ASSOCIATION OF RETIRED PERSONS
(TARP)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如下: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自助助人•自勵勵人」之精神,充實生活內涵,分享經驗及心得,進而回饋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行政府機關推展銀髮族之權益、福利、政策與法令,並研究建議事項。
二、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三、舉辦關於銀髮族社會公益事業之事項,引導會員積極投入社會服務。
四、舉辦銀髮族教育及訓練等相關活動,以提升、培養生活素質。
五、舉辦銀髮族聯誼活動。
六、其他有關銀髮族權益發展及保障之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中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五十歲以上並贊同本會宗旨者。
二、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年未滿五十歲者。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或設籍且工作地於外縣市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預備會員、贊助會員均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一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內部作業計畫、組織簡則及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 副理事長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本會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陸佰元。預備會員每人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其他收入。
入會費及年費得經理事會修訂之。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後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3月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中市政府98年3月23日府社行字第0980063486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