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0函詢本會會員陳情有關理事長辭職等相關問題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12月25日中市社團字第1060135077號函。
二、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先予敘明; 爰此,本會理事長係因少數會員理事於私下或通訊平台謾罵放話羞辱,致回應大不了辭職不做,惟查陳情書中放話理事亦提出不做事全部理監事辭職等話語,但也未見該理事書面提出辭職,次查本會其他理監事對本次少數會員理事提出之陳情書一節,事前並未知悉,又理事、監事任期,依本會章程規定一任2年,理監事無行政過失或違法行為為何需自行請辭一節,感到不解。上述情形仍請貴局予以詳查,以維護會員權益。
三、本會本屆林理事長(林博士)高考及格,國立空中大學學校主管退休,公務員及學者背景於承擔理事長一職後即透過理監事會議,將許多制度導入協會,如:為使辦理活動能多元(不為少數人壟斷)公開透明,即訂定,本會辦理活動實施辦法、活動申請書表(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員,非會員)及所需經費預算)、活動結束之經費收支表(使用報表名細、各項活動考核表等),惟部分承辦活動人員回應以前都不用為由拒絕配合將活動經費使用提出書面資料(106年5至12月之活動),合先敘明。
有關陳情書說明三指,理事不理事一節,本會多數理事均依權責處理會務並無所謂不理,(協會總有一些只出一張嘴,從中獲得資源,命令人做事,卻從不動手做不想做之事之人,服務本於初衷,不發聲之理監事及會員不樂見爭鬥,大家加入協會是尋求「自助助人•自勵勵人」之精神,充實生活內涵,付出者不會要掌聲,掠奪者不同),另陳情書中107年1月14日尾牙宴會使用經費一事,106年12月12日承辦人劉理事即領零用金8000元整,擬用於12月25日及尾牙宴會訂金用(零用金係由林連聰理事長先行墊付),又理事長已與本會廖常務監事約定時間提領活動所需之經費。加入協會成為會員(依規成為合法會員,)及擔任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大家付出怎麼會說理事不理事,多數 理監事會員不出聲,不代表認同一些作為,只是服務以和為貴。
四、查(106年6月30日止)本會原有繳費合法會員剩不到7-80位上下,本次尾牙宴活動承辦人至餐廳預定10桌(5000元/桌(10座位))。惟聽聞有人放話將聯合理事、非會員及會員罷免理事會理事長等人,以本次尾牙為由將活動改為大會,為使其找來人員參加協會及出席罷免活動,本次尾牙宴(500元/人),新加入人員只要繳交(入會費100元及年會600元)即可免費參加本會本年度尾牙宴(至107年1月7 日已130人登記參加尾牙宴,人數已超出原預定10桌100人),原只有合法會員才有之福利,前述作為,疑事涉違反人民團體法及本協會組織章程之嫌(第七條規定,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五十歲以上並贊同本會宗旨者。二、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年未滿五十歲者。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或設籍且工作地於外縣市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規範;再次強調說明:有關陳情書聲稱急需活動經費一節,查林理事長已先行指示常務理事將106年12月(補助)及107年1月活動(訂金)所需部份費用,於106年12月12日交由尾牙宴活動承辦人劉理事(詳如零用金收據)簽收。另已與本會常務監事約定至銀行領取尾牙宴活動所需之經費,惟針對補助對象仍需符合人民團體法及本協會組織章程,避免協會經費使用不當而違法。
五、加入協會服務致力服務銀髮長輩,任何年齡層都需要陪伴與關懷,特別是快速變化翻轉時代,更形重要,分享經驗及心得,進而回饋社會國家為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惟如有會員致力於其他,從協會中獲得資源,實非林理事長、理監事及所有會員所樂見,最後如果因理念不合,仍會依照規定章程處理。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 送請理事會處理
台中市銀髮族協會第4屆臨時監事聯席會議議程會議紀錄
一、
時間:106年6月27日
二、
地點: 歐巴斯餐廳 (台中市國光路250號)
略.......
十二、 臨時動議
1、
案由:line群組規範。
決議:授權白副理事長於公務群組,依本會line群組規範協助管理。
2、
案由:辦理活動請扼要說明案。
決議:請活動組依年度計劃辦理各項活動,並依前次會議決議填具活動表格,所需表格可請文書組協助,供需要者填報。
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 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 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大會會議記錄,應戴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大會會議記錄,應戴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